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灵宝法院公开审理特大盗窃案,累犯一般判刑加重多少

来源: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时间:2022-04-03

  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,对累犯从严惩处,是当今世界各国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之一。一般而言累犯者所犯罪行得到的刑罚会比一般的犯罪要重,近日,灵宝法院公开审理特大盗窃案,累犯一般判刑加重多少?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,欢迎阅读!

  一、灵宝法院公开审理特大盗窃案,累犯一般判刑加重多少

  2021年6月24日,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对杜某平、杨某礼、谢某令3名被告人涉嫌盗窃一案,依法公开开庭审理。

  经审理查明,2021年1月19日下午,被告人杜某平、杨某礼、谢某令3人一起来到灵宝市某黄金矿山企业附近,找到杜某平、杨某礼二人提前踩点并藏匿的作案工具,躲藏至次日凌晨1点,将办公楼一楼窗户防盗网破坏,翻窗进入财务室,先盗走抽屉内现金1万余元,后又撬开室内保险箱,从中盗走408余万元现金后,翻窗逃离现场。3人逃至朱阳镇杨寨峪一山坡树林时,取出30.5万元进行分赃,并将余下的现金藏匿在一石缝中,用树叶、石块掩埋。

  案发后,被告人杜某平、杨某礼带领公安机关起获藏匿现金3788320元(另有假币100元),杜某平退缴赃款8.62万元,杨某礼退缴赃款43468元,谢某令退缴赃款10.3万元。

  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杜某平、杨某礼、谢某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共同秘密窃取公私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杜某平、杨某礼、谢某令曾于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——三年九个月不等刑罚,执行完毕后,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系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。

  本次庭审由四级高级法官刘万胜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,依法进行审理。庭审中,控辩双方在审判员的主持下,围绕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开展举证、质证,并对案件事实、证据、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。庭审最后,3名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。因该案涉及金额巨大,社会影响较广,法庭宣布择期宣判。

  1、累犯是应当从重处罚,但不可以加加重处罚。

  累犯从重处罚,是我国《刑法》规定的一种法定量刑情节。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确定一个基准刑,在这个基准刑之上再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最终量刑,从重处罚不得超过法定量刑幅度。如故意伤害罪中致使受害人重伤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,如基准刑是5年,累犯按10%加重处罚就是5年6个月,最高不得超过10年。

  2、加重处罚,不是《刑法》中规定的量刑情节,只适用于量刑原则。加重处罚是指数罪并罚时,可以在所判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,并可以超过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执行刑期。我国刑法对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则。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可以超过15年,判15-20年,拘役可以超过6个月,判6个月到1年,管制可以超过2年,最高判到3年。

  二、累犯的构成条件

  (一)一般累犯

  1、主观条件: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。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,也就是说,过失不存在累犯,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。这反应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,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。

  2、刑度条件: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。“有期徒刑以上”包括有期徒刑,无期徒刑,死刑。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,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,以及《宪法》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,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。应当指出,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,是种已然刑罚,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,只是种估计,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,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。

  3、时间条件: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。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,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,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,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;刑罚执行完毕,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,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;被判处缓刑的犯人,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,不能构成累犯,而应当撤销缓刑,将旧罪与新罪一并处罚。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,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:一种观点认为:缓刑考验期满没有执行原判刑罚的,应当属于“累犯”;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:既然刑罚没有执行,就不算“执行完毕”,因此就不算“累犯”。

  (二)特别累犯

  构成《刑法》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、恐怖活动罪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累犯,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,被称为特别累犯。根据《刑法》第66条的规定,特别累犯,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罪、恐怖活动罪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,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,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。这里对成立累犯的时间条件没有任何限制,体现了对构成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,更加从重处罚的精神:其条件为:

  1、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、恐怖活动罪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。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、恐怖活动罪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,或者其中之一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、恐怖活动罪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,则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。但这并不影响可成立一般累犯。

  2、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。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的,也不影响其成立。

  3、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,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、恐怖活动罪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,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,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。

  三、盗窃罪的量刑标准

  (一)个人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较大”,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

  (二)个人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巨大”,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

  (三)个人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特别巨大”,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,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,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,参照上列数额,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,并报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。

  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,不适用缓刑。

  累犯从严是一项世界性的刑罚制度,只有不具备累犯的这一法定情节的才可能适用缓刑,是与刑法第六十五条“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”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。刑法第六十五条、第六十六条规定了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。由于累犯受过刑事处罚,没有接受教育,没有认真进行思想改造,恶习不改,明知故犯,一犯再犯,主观上已形成犯罪习癖,犯罪人格难以矫正,主观恶性深,人身危险性大,极有可能再危害社会,不符合缓刑的实质要件,如将其放在社会上改造,犹如放虎归山,只有通过关押才能有效地对其实行改造,实现刑法目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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